中原工学院文件
中工学〔2017〕26号
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中原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原工学院
2017年7月23日
中原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原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原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原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原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对受理或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其中,校领导2人,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和学校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各1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各2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两年,可连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原处理或处分的有关决定;
(四)作出复查结论,对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对查实的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证人等在学生处理或处分及申诉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以各种形式阻挠、变相阻挠复查工作的行为,提请学校给予处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一)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可以议决也可以票决形成决议;
(二)主任负责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四)决议在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露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申诉事件的复查工作;对连续3次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报请校领导解除对该委员的聘任;属于正当回避的除外。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结论生效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因素消除后5日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提出申诉期限可适当延长。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诉求;
(三)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申诉要求的相关资料;
(四)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授权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上述要求的申诉书文本之日起计算。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申诉书,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诉的资格审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学校原决定依据事实不清或与事实不符的;
(四)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二)超过申诉期限或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对于口头申诉或未写明申诉事实等内容的申诉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申诉人限期提交书面申诉书或限期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四条 申诉的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达到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其中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可开展。若遇特殊情况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委员中无教师或学生代表,经报校领导批准,可以遴选适当人员补任参与复查工作。补任人员的职权仅限于所参与的申诉。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若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指定专人记录形成书面笔录材料,且经主持人和记录员当场签名。笔录材料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的依据。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的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诉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其中,复查结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是如下内容: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能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书。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的生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复查结论书3日内,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其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送达。同时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复查结论送达或视为送达后,立即生效。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30日内重新研究作出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同时抄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复查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处理委员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同意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在30日后仍未作出复查决定书的,申诉人可以在其后的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在申诉过程中,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除学校另有决定外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在校生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日内”,均指工作日且包含本日在内。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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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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