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和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遵循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六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尚能改正,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有损国家尊严、荣誉者;
(三)组织、煽动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罢课和示威者;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
(五)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或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者;
(六)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
(七)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言论和行为者。
第八条 学生有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打人致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
1.用语言挑逗,或以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打群架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打架且事后不主动交代问题,并订立攻守同盟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六)凡打人致伤者,除受相应纪律处分外,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学生有其它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言行者:
(一)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偷录、偷拍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传播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用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通过语言、文图、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损坏、盗窃、骗取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窃、诈骗、冒领他人存款和钱物,视数额、情节、手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者;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者;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擅自以学校、院部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擅自以学校、院部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规定的各项活动,一学期内第一次累计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累计达到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累计达到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累计达到2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未按《中原工学院学生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连续离校3天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4—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8—1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1—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集体活动(如班会、军训、集体劳动、大型集会等)的缺席学时数,按集体活动时数计算;学生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包括理论讲授、实验实习)的缺席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在测验、考试(考查)中,有作弊或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测验、考试(考查)中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测验、考试(考查)中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请人代考或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违纪或作弊(含两次)者,给予加重一档处分;
(五)盗窃考卷或盗窃、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扰乱考场秩序,视其行为,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集体作弊(三人及以上)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给予留校察看或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其他舞弊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它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有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学生宿舍内公私财物受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在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复制、修改、破坏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恶意下载、转让账号等不当利用学校电子资源的行为,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成立社团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未经学校批准或未曾注册或未通过年检的社团开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制度,给予组织者或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给予组织者或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其它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言论和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管理制度,妨碍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里违章骑车或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影响学校食堂、宿舍、图书馆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或未经批准,在校内张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散布谣言或寻衅闹事,破坏社会和校园安定团结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进行宗教宣传活动,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非法组织其他学生外出打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伪造、变造、转借、冒领、转让各种非学业、学术水平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向楼外掷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各种方式赌博,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供赌博工具或容留他人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聚众赌博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六)到社会上的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七)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助学基金、医疗费等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按要求向学校提供个人材料而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者,由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学校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章 处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本人的违纪问题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者;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者;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犯本规定第二章两条以上;
(二)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
(三)对检举人、证人及执行公务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四)有意包庇其它违纪行为;
(五)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六)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
(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八)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
(九)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
(十)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应从重、加重处分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处分材料报学生处(研究生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处(研究生处)研究、提出,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研究生处)研究、提出,经合法性审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向学生处通报违纪行为;研究生由研究生处负责调查、取证,认定违纪行为。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向学生处(研究生处)通报违纪行为。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向学生处(研究生处)通报违纪行为;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调查、取证或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向学生处(研究生处)通报违法行为。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认定违纪行为直接处理或向学生处(研究生处)提出处理建议。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研究生处)主理,相关学院协助;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找学生本人谈话,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填写含有拟处理意见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的《中原工学院违纪学生处分告知书》,并告知学生本人或公告,学生或其代理人可在被告知或公告3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学院作出陈述和申辩,未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学院作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学生处(研究生处)共同研究作出结论。《中原工学院违纪学生处分告知书》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的笔录材料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中原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六)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生效。学生自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照《中原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七)违纪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教育,监督改正,落实处分决定;
(八)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研究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学院复议,或由学生处(研究生处)直接按规定处理,学院应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书证、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检讨)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三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限期离校。
第四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具有期限。警告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6个月,记过及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毕业学年学生处分期表现优秀可以提前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应在处分期内积极开展包括志愿服务在内的各种自我教育活动,具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其中,学院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材料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四)学校决定。学生处(研究生处)复核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原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